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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江即将进入禁渔期

钱塘发布 2022-04-26

钱塘江即将进入禁渔期


为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钱塘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精神。现将钱塘区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禁渔水域

钱塘江钱塘区水域。


02

禁渔时间

自2022年3月1日0时起至2022年6月30日24时止。


03

禁止事项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04

违法处罚

对违反禁渔期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0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鳗苗属于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须在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前提下,方可实施捕捞作业。如未取得专项捕捞许可,擅自进行捕捞鳗苗的,将依照无证捕捞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因捕捞鳗苗涉嫌使用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禁用网具,捕捞鳗苗价值超过500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通告广大渔民,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发生。


案例

1.2020年4月,钱塘区查获非法捕捞鳗苗案1起,抓获涉案人员25名,现场查获鳗鱼苗4500多尾,缴获“密网”20多张。

2.2021年2月、4月,钱塘区查获非法捕捞鳗苗案2起,抓获涉案人员51名,现场查获鳗鱼苗3600多尾,缴获“密网”90多张,船只6艘。

 3.2022年1月,钱塘区查获电鱼案1起,抓获涉案人员6名,缴获电鱼工具4套,船只3艘。


 举报热线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571-86926635(24小时)

杭州市钱塘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71-82987609(工作日9:00-17:30)

杭州市渔业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571-86088495(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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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 编辑:冉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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